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shù)”。進入新時代,國際國內形勢發(fā)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改革發(fā)展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zhàn)。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干部要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自己的履職能力與管理水平。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切實提升法治素養(yǎng),真正敬畏法律,帶頭遵守法律,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踐中增強依法執(zhí)政本領,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與維護穩(wěn)定的綜合能力。
增強法治意識,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把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
領導干部要增強法治意識,首先要尊崇、敬畏憲法法律與黨章黨規(guī)黨紀,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依法用權等法治觀念,成為遵法的模范。第二,要把學習作為基礎環(huán)節(jié)。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憲法法律和黨章等黨內法規(guī)制度,做到努力學習、終身學習;既要熟悉、掌握具體法律制度規(guī)定,又要深刻領會其內涵和精神實質。第三,要把教育作為常規(guī)手段。要加強法治教育培訓,依托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按層級、分批次開展專題法治教育培訓,有效提升法治教育培訓的實效性。同時,要把監(jiān)管作為重要保障。對那些法治意識不強、法治素養(yǎng)欠缺的領導干部要加強監(jiān)督,敢于動真碰硬,及時誡勉談話、嚴肅問責。
堅持法治思維,自覺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領導干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對領導干部而言,法治思維就是將憲法法律運用于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等各項工作環(huán)節(jié)的思維方式。
要思之以法。作為領導干部,要時刻忠于憲法法律,時刻思考如何運用憲法法律去更好開展工作,要牢記紅線,堅守底線。要維之以法。領導干部既要依憲執(zhí)政,帶頭遵守憲法;又要依法行政,帶頭遵守法律;還要依法辦事,帶頭敬畏法規(guī),真正做到遵守法規(guī)制度沒有特權、執(zhí)行法規(guī)制度沒有例外。要堅決防止違法行使權力,恪守“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防止“一言堂”現(xiàn)象,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堅決避免“打擦邊球”“地方保護”等現(xiàn)象,絕不允許逐利違法。要治之以法。領導干部尤其是高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在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的實踐中發(fā)揮模范表率作用。
嚴格依法決策,恪守法規(guī)制度、謹遵法定程序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同時,要求“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
決策特別是重大決策,事關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要健全黨委、政府依法決策機制,完善并嚴格落實領導班子議事規(guī)則和決策程序;要建立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實行嚴格的終身責任追究制以及責任倒查機制,堅持有錯必究、有責必問。要將科學決策機制納入法治軌道,按照提出問題、確定目標,擬定方案、民主討論,優(yōu)中選優(yōu)、確定方案,執(zhí)行方案、跟蹤反饋的步驟來進行。
加強專項考核,落實法治建設責任制
法治建設考核制度是提升領導干部法治素養(yǎng)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批標體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法治考核指標體系,根據(jù)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考核對象,將法治考核指標細分為“共性指標、專業(yè)化指標、社會評價指標”等三項指標,將法治建設考核制度落實落細落小,充分發(fā)揮法治建設考核的指揮棒作用。
要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特別注重定量考核。共性指標應以定性為主,專業(yè)化指標應以定量為主,社會評價應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為主。既要避免一味以定性分析為主,考核結果過于主觀、缺乏說服力和公信度的弊端;也要避免盲目追求一概量化,導致法治考核工作被數(shù)字所束縛的機械化與復雜化傾向。
要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特別注重群眾評議。共性指標應以領導為主,專業(yè)化指標應以專家為主,社會評價應以群眾為主。堅持組織考核和群眾認可相結合,請“兩代表一委員”以及相關專家學者參加,通過民主評議、引入第三方進行民意調查等方式,將各部門各單位特別是社會群眾納入法治考核評價主體體系,注重考評工作的公信力。
要堅持平時與定期相結合,特別注重平時考核。法治考核以定期考核為主,年中考核為輔,通過民主測評和綜合測評,確定考核分值。法治考核可采用加分制,對完成黨委政府重大目標任務、有制度創(chuàng)新和工作創(chuàng)新等的法治單位實行加分;也可采用扣分制,對作風不正、工作不力、紀律不嚴等給予扣分。根據(jù)這一原則和方法,共性指標應以定期考核為主,專業(yè)化指標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社會評價應以不定期抽查為主。
通過構建科學、系統(tǒng)、嚴密、可操作性強的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以壓實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建設責任,力促其依法履職、依法用權、依法行事,為全社會法治環(huán)境改善發(fā)揮示范引領作用。(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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